第五章 旅游服務合同 第五十七條 旅行社組織和安排旅游活動,應當與旅游者訂立合同。 第五十八條 包價旅游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下列內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團成團的最低人數; (四)交通、住宿、餐飲等旅游服務安排和標準; (五)游覽、娛樂等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 (六)自由活動時間安排; (七)旅游費用及其交納的期限和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解決糾紛的方式; (九)法律、法規規定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訂立包價旅游合同時,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詳細說明前款第二項至第八項所載內容。 第五十九條 旅行社應當在旅游行程開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單。旅游行程單是包價旅游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十條 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銷售包價旅游產品并與旅游者訂立包價旅游合同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規定將包價旅游合同中的接待業務委托給地接社履行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導游服務費用。 第六十一條 旅行社應當提示參加團隊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六十二條 訂立包價旅游合同時,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項: (一)旅游者不適合參加旅游活動的情形; (二)旅游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應當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關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宗教禁忌,依照中國法律不宜參加的活動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在包價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規定事項的,旅行社也應當告知旅游者。 (責任編輯:勇先創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