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一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旅游經營者,是指旅行社、景區以及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服務的經營者。 (二)景區,是指為旅游者提供游覽服務、有明確的管理界限的場所或者區域。 (三)包價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預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過履行輔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導游或者領隊等兩項以上旅游服務,旅游者以總價支付旅游費用的合同。 (四)組團社,是指與旅游者訂立包價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五)地接社,是指接受組團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六)履行輔助人,是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系,協助其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勇先創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