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專項補助資金和激勵政策 第十九條 對于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政府將給予資金補助、減免市政設施配套費、獎勵容積率等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 凡需享受優惠政策的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建設單位應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并經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批準。 第二十一條 專項補助資金必須做到專款專用,主要用于以下工作內容: (一)示范項目相關設備的采購; (二)示范項目涉及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專項設計、施工、專家咨詢、能效測評、分項計量裝置安裝、評審等支出; (三)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批準的與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相關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補助標準: (一)采用水源及土壤源熱泵系統供冷供熱的示范項目按照核定的示范面積進行補貼,其中公共建筑補貼標準為50元/㎡,居住建筑補貼標準為40元/㎡。 (二)采用水源及土壤源熱泵系統供應生活熱水的示范項目,補貼標準為15元/㎡。 (三)太陽能光熱建筑一體化應用項目按照400元/㎡(集熱面積)進行補貼。 (四)其他類型示范項目及區域集中供冷供熱示范項目補貼標準由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單獨核定。 (五)在本方案實施前,已在建筑上應用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工程項目,在滿足示范項目要求的基礎上,報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審批,審批通過后按上述補助標準的50%進行獎勵。 第二十三條 示范項目在系統主要設備采購后,申報單位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專項補助資金申請。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對采購的設備、憑據等進行核實,對情況屬實的項目出具同意意見。市財政局根據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的同意意見,將專項補助資金總額的60%下達給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由辦公室支付給示范項目申報單位。 第二十四條 示范項目驗收評估通過后,市財政局根據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的同意意見,將剩余的40%專項補助資金下達給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由辦公室支付給示范項目申報單位。 對未通過的項目,責成項目整改后另行組織驗收評估,合格后再予以撥付。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對示范項目實施、運行情況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對撥付的專項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第二十六條 市規劃局、市建設局對在我市從事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相關業務的建設、工程咨詢、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實行動態管理。對于示范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的單位,市城市局、市建設局將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責任編輯:勇先創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