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城市示范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優化用能結構,促進建設領域低碳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城市示范實施方案的通知》(財建[2009]305號)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是指在建筑中利用水源熱泵技術(以市內河流、湖泊、水庫、污水、地下水等水源作為冷熱源)進行供冷供熱以及提供生活熱水;利用地源熱泵技術進行供冷供熱以及提供生活熱水;開展太陽能光電光熱建筑一體化應用等。 本辦法所稱“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城市示范項目”(以下簡稱“示范項目”),是指通過市可再生能源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的評審,列入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城市示范實施計劃的建設工程項目。 本辦法所稱“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城市示范項目專項補助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補助資金”),是指專項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財政補助資金,資金來源由中央補助和市級財政配套組成。 第三條 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負責對示范項目進行統一指導和監督管理。 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示范項目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組織設立市可再生能源應用專家組,負責為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為示范項目提供技術指導。 第二章 示范項目申報條件及相關要求 第五條 示范項目的申報條件: (一)項目具備較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并已落實水文資料、地質評價報告等材料; (二)本市規劃區域內應用可再生能源的新建、改建、擴建或利用可再生能源進行節能改造的民用建筑; (三)示范項目的申報單位應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施能力及良好資信的項目建設單位或能源服務公司。 第六條 示范項目的相關要求: (一)申報單位應委托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可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設計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施工圖專項設計等文件; (二)示范項目應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三)示范項目必須執行現行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國家及我省、市其他相關技術規定; (四)示范項目所選用的熱泵機組、水處理設備、水泵、空調末端設備、太陽能集熱器等關鍵設備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施工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備案。 (五)示范項目應設置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能效監測系統和建筑能耗監測系統,監測系統應與示范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示范項目建成后應進行連續性監測,并將監測數據傳送至我市建筑能耗監測數據中心; (六)示范項目應積極參與科技推廣,并根據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需要, 積極配合重大科研項目開展相關研究示范; (七)示范項目建設單位應積極配合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開展宣傳交流,擴大示范效果。 (責任編輯:勇先創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