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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2)

時間:2012-08-01 15:03來源:中國鄉村旅游咨詢網 作者:勇先創景 點擊:
 
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城鄉規劃,引導城鄉健康有序地發展。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同步編制城市、鎮的近期建設規劃,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近期建設規劃應當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依據,結合城鄉發展的實際情況,確定近期控制、引導城鄉發展的原則、措施以及實施城市、鎮總體規劃的發展重點和建設時序。
  第十八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近期建設規劃組織編制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規劃年度實施計劃應當與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相銜接,明確規劃年度實施的主要內容,統籌安排重點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的建設。
  第十九條 城市新區、開發區、各類園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符合城鄉規劃的要求,嚴格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
  舊城區的改建,應當根據城市規劃的要求,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環境;合理確定拆遷和建設規模,嚴格限制零星插建;完善道路交通、消防、電力、通信、人防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傳統風貌和生態環境。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專項規劃涉及城鄉規劃的,應當符合城鄉規劃的要求,并征求本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意見。
  第二十一條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取得批準或者核準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選址意見書。其中,應當由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選址意見書按照下列規定核發:
  (一)建設單位持選址申請表、地形圖、選址論證報告等材料,向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
  (二)受理申請的機關應當征求有關部門的書面意見。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反饋書面意見;
  (三)受理申請的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城鄉規劃或者相關專業規劃要求的,核發選址意見書;不符合城鄉規劃或者相關專業規劃要求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機關應當在項目批準(核準、備案)前征求同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
  第二十二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申請劃撥建設用地前,應當取得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按照下列規定核發:
  (一)申請人持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選址意見書和有關材料,向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
  (二)受理申請的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核定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并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應當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按照下列規定核發:
  (一)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自受理土地儲備機構的書面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建設用地規劃條件;
  (二)土地管理部門依據建設用地規劃條件進行出讓;
  (三)受讓建設用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持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土地出讓合同等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并具有下列內容:
  (一)用地位置、面積、界限;
  (二)用地性質和容積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綠地率等土地開發強度指標;
  (三)周邊建設和環境、安全要求;
  (四)配套設施要求及其具體建設時序;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五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申請人持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用地規劃審批手續等材料,向受理申請的機關提交申請書。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
  (二)受理申請的機關應當征求有關部門的書面意見。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反饋書面意見;
  (三)受理申請的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五個工作日內核定建設工程規劃條件、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并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受理申請的機關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組織定位、放線;其基礎、管線等隱蔽工程完工后,應當組織驗線。受理申請的機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申請人應當在施工現場公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和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主管部門不得辦理施工審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 鄉、村莊的規劃和建設,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體現地方特色,合理布局,節約用地,保護耕地和自然生態環境,尊重村民意愿,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
  第二十七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前,應當取得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按照下列規定核發:
  (一)申請人持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和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的鎮、鄉人民政府提交申請書;
  (二)鎮、鄉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
  (三)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申請人持村民委員會證明、戶口原件和有關材料,向所在地鎮、鄉人民政府提交申請書,按照下列規定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一)確需占用農用地的,申請人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鎮、鄉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規劃要求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符合規劃要求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二)不占用農用地和使用原有宅基地的,鎮、鄉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規劃要求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符合規劃要求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規劃建設用地內集體土地和鄉、村莊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城市、鎮規劃建設用地內國有土地上建設項目規劃審批的規定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建設項目,自取得選址意見書之日起一年內未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手續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第三十一條 城市、鎮規劃區內臨時建設應當辦理規劃審批手續,但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因施工需要的臨時建設除外。
  城市、鎮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必須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臨時建設、臨時用地不得影響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三十二條 臨時建設規劃審批手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和有關材料;
  (二)受理申請的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辦理臨時用地、臨時建設規劃審批手續:
  (一)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區內;
  (二)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的;
  (三)影響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
  (四)侵占綠地、水面和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公共活動場地的;
  (五)侵占電力、通信、人防、氣象觀測、防洪保護區域或者壓占城市地下管線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臨時建設的建筑物不得超過二層,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年。臨時建設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使用期限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一次,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延期申請應當在使用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提出。
  臨時建設使用期限屆滿,或者因城市、鎮規劃建設需要,原批準機關通知提前終止的,使用人應當自屆滿之日或者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拆除并清理場地。因施工需要的臨時建設工程,應當在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全部建設工程申請規劃核實之前拆除。
  臨時建設使用期限未滿,因城市、鎮建設需要提前拆除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許可要求和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不得交付使用;房產部門不得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六條 房屋權屬證件記載的用途應當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確定的使用性質;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與房屋用途相關的行政許可證件應當與房屋權屬證件記載的用途一致。
  第三十七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鎮、鄉人民政府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依據的建設項目批準文件被撤銷、撤回、吊銷或者土地使用權被收回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鎮、鄉人民政府應當注銷相應的規劃許可證。
(責任編輯:勇先創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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