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與城鄉規劃的實施
【頒布單位】 江西省南昌市人大常委會 【發文字號】 公告第6號 【頒布時間】 2011-12-13 【生效時間】 2012-02-23 【時效性】 有效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號 《南昌市城鄉規劃管理規定》經2011年8月19日南昌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告。本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12月13日 南昌市城鄉規劃管理規定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以及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西省城鄉規劃條例》和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市、縣、鎮(鄉)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第三條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關注民生,注重提高城鄉服務功能,改善城鄉人居環境;注重近期建設與長遠發展相結合,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相結合,建設發展與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自然資源保護相結合,現代化建設與保持傳統風貌相結合,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工作的領導,統籌城鄉建設和發展。 市、縣人民政府設立的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對涉及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的事項,報本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程序審批。城鄉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相關城鄉規劃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予以保障。 第五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并可以在各區、開發區(新區)設立派出機構。 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相關機構或者專人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鄉、鎮設立派出機構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其做好城鄉規劃的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信息產業、國土資源、財政、環境保護、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城鄉規劃研究,加強城鄉規劃信息、檔案及數據庫的建設和管理,創新管理方式,提高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和監督管理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