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與濕地保護規劃 【頒布單位】 遼寧省葫蘆島市人民政府 【發文字號】 令2012年第144號 【頒布時間】 2012-06-30 【生效時間】 2012-07-25 【時效性】 有效 現將《葫蘆島市濕地保護管理辦法》予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都本偉 二〇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葫蘆島市濕地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濕地保護,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根據《遼寧省濕地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葫蘆島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濕地保護、利用和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濕地,是指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適宜喜濕野生動植物生存且具有一定面積和較強生態功能的地帶或者水域。表現為天然或人造、永久或暫時、靜止或流動的淡水、微咸或咸水沼澤地、泥炭地或水域等,包括低潮時水深不超過6米的海水區。 第四條 濕地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突出重點、科學規劃、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濕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用于濕地保護的資金投入。 第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濕地保護科學研究,推廣應用濕地保護的先進技術。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濕地保護工作。 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的組織和協調工作。 沼澤濕地的保護工作,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湖泊、河流、庫塘濕地的保護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濱海濕地的保護工作,由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農業、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濕地保護工作。 第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濕地保護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公民的濕地保護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本辦法的義務,對破壞、侵占濕地的行為有向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濕地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濕地保護規劃 第十條 濕地分為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重要濕地包括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和省重要濕地。 一般濕地的名錄及保護范圍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水利、海洋濕地保護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農業等有關部門制定或者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十一條 全市濕地保護規劃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水利、海洋濕地保護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農業等有關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濕地保護規劃、濕地名錄及保護范圍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濕地保護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依據市人民政府濕地保護規劃編制并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濕地保護規劃,應當包括指導思想、保護目標、區劃、保護重點、保護措施和實施期限等內容。 第十三條 制定濕地保護規劃應當根據濕地類型、分布情況、生態功能和水資源、植被、野生動植物資源狀況,科學合理編制。 濕地保護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水資源規劃、海洋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四條 編制濕地保護規劃,應當通過論證會、座談會、研討會等形式,廣泛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