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按照城鄉區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要求,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條件,提出優化城鄉空間格局的規劃要求,包括省域城鄉空間布局,城鄉居民點體系和優化農村居民點布局的要求;提出省域綜合交通和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布局的建議;提出需要從省域層面重點協調、引導的地區,以及需要與相鄰?。ㄗ灾螀^、直轄市)共同協調解決的重大基礎設施布局等相關問題。 (六)按照保護資源、生態環境和優化省域城鄉空間布局的綜合要求,研究提出適宜建設區、限制建設區、禁止建設區的劃定原則和劃定依據,明確限制建設區、禁止建設區的基本類型。 第二十五條 規劃成果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明確全省、自治區城鄉統籌發展的總體要求。包括城鎮化目標和戰略,城鎮化發展質量目標及相關指標,城鎮化途徑和相應的城鎮協調發展政策和策略;城鄉統籌發展目標、城鄉結構變化趨勢和規劃策略;根據省、自治區內的區域差異提出分類指導的城鎮化政策。 (二)明確資源利用與資源生態環境保護的目標、要求和措施。包括土地資源、水資源、能源等的合理利用與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地域傳統文化特色的體現,生態環境保護。 (三)明確省域城鄉空間和規??刂埔?。包括中心城市等級體系和空間布局;需要從省域層面重點協調、引導地區的定位及協調、引導措施;優化農村居民點布局的目標、原則和規劃要求。 (四)明確與城鄉空間布局相協調的區域綜合交通體系。包括省域綜合交通發展目標、策略及綜合交通設施與城鄉空間布局協調的原則,省域綜合交通網絡和重要交通設施布局,綜合交通樞紐城市及其規劃要求。 (五)明確城鄉基礎設施支撐體系。包括統籌城鄉的區域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布局原則和規劃要求,中心鎮基礎設施和基本公共設施的配置要求;農村居民點建設和環境綜合整治的總體要求;綜合防災與重大公共安全保障體系的規劃要求等。 (六)明確空間開發管制要求。包括限制建設區、禁止建設區的區位和范圍,提出管制要求和實現空間管制的措施,為省域內各市(縣)在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四線”等規劃控制線提供依據。 (七)明確對下層次城鄉規劃編制的要求。結合本省、自治區的實際情況,綜合提出對各地區在城鎮協調發展、城鄉空間布局、資源生態環境保護、交通和基礎設施布局、空間開發管制等方面的規劃要求。 (八)明確規劃實施的政策措施。包括城鄉統籌和城鎮協調發展的政策;需要進一步深化落實的規劃內容;規劃實施的制度保障,規劃實施的方法。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本省、自治區實際,可以在省域城鎮體系規劃中提出與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協調事項,近期行動計劃等規劃內容。必要時可以將本省、自治區分成若干區,深化和細化規劃要求。 第二十六條 限制建設區、禁止建設區的管制要求,重要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省域內區域性重大基礎設施布局等,應當作為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二十七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還可以對資源生態環境保護和城鄉空間布局等重大問題作出更長遠的預測性安排。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省域范圍內的區域性專項規劃和跨下一級行政單元規劃內容和編制審批的具體要求,由各地參照本辦法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