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委 員 第十二條 規委會委員因換屆、調任等原因離開原單位的,原單位新任領導成為規委會委員。 第十三條 規委會委員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市規委會會議并有表決權; 2、對市規委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3、對涉及城鄉規劃的重大問題進行監督,并就有關議題提交規委會會議。 第十四條 規委會委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1、承擔規委會委托的有關工作任務; 2、遵守規委會工作規則,支持規委會工作; 3、督促本部門執行規委會的決議。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工作規則需要修改時,須經全委會審議,并獲參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表決同意。 第十六條 本工作規則自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勇先創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