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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亞文化之都”申報與評選工作的通知

時間:2019-05-05 18:05來源:文化和旅游部 作者:admin 點擊:

    “東亞文化之都”是亞洲第一個國際性文化城市命名活動,是2013年在中日韓領導人會議機制下創建的三國文化領域重要品牌,不僅為城市發展提供了構筑夢想,也為城市加強國際交流搭建了廣闊的平臺,極大增進了世界對東亞文化的了解和認同,提升了亞洲文化的國際影響力。
       以下是原文:
       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關于啟動2020年至2022年“東亞文化之都”申報與評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和旅游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落實中日韓領導人會議人文領域重要成果,對接“十三五”時期文化工作的相關要求,推動“東亞文化之都”品牌建設和我國城市文化建設工作,文化和旅游部決定啟動2020年至2022年“東亞文化之都”評選工作。
       評選工作將有針對性地分別選出1個城市命名為中國2020年、2021年及2022年“東亞文化之都”。當選城市將以“東亞文化之都”名義集中開展形式多樣的國際文化和旅游交流與合作,并可優先參與國家級對外文化和旅游交流工作,可優先參與國家入境旅游市場開發、海外旅游推廣重點項目,可優先參與國家旅游景區建設和評定,可參與推薦“一帶一路”文化產業和旅游產業國際合作重點項目,可推薦參評“全國優選文化和旅游投融資項目”。
       為做好有關工作,請各省(區、市)(包括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下同)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協助組織本省(區、市)2020年至2022年“東亞文化之都”的申報,于2019年5月10日前將通知送達及辦理情況電話反饋我部國際交流與合作局,并于2019年5月31日前向我部報送本省(區、市)申報城市及有關申報材料。具體申報條件、驗收、認定和管理實施辦法等請參考《“東亞文化之都”申報、驗收、認定和管理實施辦法(暫行)》《“東亞文化之都”申報條件和驗收評分導則》(詳見附件)。上述相關文件可通過文化和旅游部政府門戶網站下載。
       根據工作計劃,2020年“東亞文化之都”候選城市文化和旅游部驗收工作將分別于2019年7月、2020年上半年、2021年上半年完成。
       聯 系 人:文化和旅游部國際交流與合作局亞洲處  楊  俊
       聯系電話:010-59881970,59881969(傳真)
       電子郵箱:asia@chinaculture.org
        特此通知。
 

附件:1.“東亞文化之都”申報、驗收、認定和管理實施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弘揚中華文化的理念、智慧、氣度、神韻。認真落實第七次中日韓領導人會議聯合聲明,以及第十次中日韓文化部長會議精神要求,弘揚“東亞意識、文化交融、彼此欣賞”的“東亞文化之都”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東亞文化之都”是指具備豐富的地方文化資源和鮮明的地方文化特色,同時具備一定的東亞文化資源、東亞文化氣質并反映東亞文化精神,對促進東亞文化交流與互學互鑒具有引領與示范作用并經過一定程序認定的城市。
       第三條  “東亞文化之都”旨在發揮中日韓3國歷史文化淵源深厚、文脈相通、文化傳統相近的優勢,在世界舞臺上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播當代中國價值觀念,展示中華文化獨特魅力。
       第四條  “東亞文化之都”的申報、驗收、認定和管理工作,遵循“嚴格標準、注重實效、突出影響、統一認定、動態管理”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透明,通過競爭性選拔擇優認定。
 

第二章  職責及分工

       第五條  文化和旅游部統籌“東亞文化之都”的申報、驗收、認定和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牽頭負責本地區候選城市的申報、省級驗收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七條  候選城市的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創建、申請驗收,及時做好總結、整改等相關工作。
 

第三章  流  程

       第八條  申報。根據申報條件(由文化和旅游部制定),由申報城市填寫申報書,由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報送文化和旅游部,提出參與評審申請。
       第九條  初審。文化和旅游部將組織專家委員會(由文化和旅游部相關司局領導、評審專家、特邀嘉賓組成),在滿足以下2個必要條件的基礎上對申報城市的申報材料進行會議審查。文化和旅游部國際交流與合作局將以書面方式正式通知“東亞文化之都”候選城市入圍結果。
     (一)申報城市必須是歷史文化名城;
     (二)申報城市在近三年內無重大文物違法案件和安全責任事故、無重大負面文化或旅游輿情。
       第十條  創建。文化和旅游部將指導候選城市的創建工作,并進行持續觀察、評估、督導。候選城市依據《“東亞文化之都”申報條件和驗收評分導則》制定創建方案,開展創建工作。通過一定時間的創建期并自查達標后可向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提出“東亞文化之都”的驗收申請。
       第十一條  驗收。
     (一)省級驗收。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負責對候選城市組織省級驗收,形成省級驗收報告。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負責向文化和旅游部提交候選城市驗收報告。
     (二)文化和旅游部驗收。文化和旅游部根據省級驗收情況,采取暗訪和終審答辯的方式啟動候選城市驗收工作。
       1.暗訪。文化和旅游部根據工作需要委托專家委員會進行現場檢查,重點對候選城市的文化和旅游資源稟賦、文化保護與傳承、公共文化設施與服務、文化和旅游產業、文化旅游融合、實施保障等內容進行檢查。
       2.終審答辯。文化和旅游部組織專家委員會終審答辯,并形成專家意見。
     (三)驗收評分導則由文化和旅游部制定。省級驗收、文化和旅游部驗收工作按照驗收評分導則進行。
 

第四章  認  定

       第十二條  報批。根據專家委員會的評審意見結果履行報部審批程序,最終確定1個“東亞文化之都”當選城市。中日韓3國3個“東亞文化之都”當選城市在評選當年舉辦的中日韓文化部長會議上對外宣布。
       第十三條  當選城市在當選年一年期間,以“東亞文化之都”名義開展形式多樣的文化活動。“東亞文化之都”當選城市可優先參與國家級對外文化和旅游交流工作,可優先參與國家入境旅游市場開發、海外旅游推廣重點項目,可優先參與國家旅游景區建設和評定,可參與推薦“一帶一路”文化產業和旅游產業國際合作重點項目,可推薦參評“全國優選文化和旅游投融資項目”。
       第十四條  未通過文化和旅游部驗收的候選城市,根據文化和旅游部反饋的意見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的可繼續保留候選城市資格。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文化和旅游部建立動態管理機制,統籌“東亞文化之都”的復核工作,原則上每3至5年以抽查的方式完成“東亞文化之都”的復核工作。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對所轄區內已命名的“東亞文化之都”要進行日常檢查,并參與復核工作。
       第十六條  文化和旅游部對已當選城市如出現復核不達標或發生重大文化旅游違規違法案件、重大文物違法案件和安全責任事故、重大文化旅游安全事故、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事件、因相關問題受到中央和國家機關部委通報批評、嚴重破壞生態環境行為和嚴重負面輿論事件的“東亞文化之都”,視問題的嚴重程度,予以黃牌警告、紅牌警告或撤銷命名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文化和旅游部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參照此辦法,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東亞文化之都”工作管理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東亞文化之都”申報條件和驗收評分導則

       一、“東亞文化之都”申報條件
        申報城市能夠弘揚中華文化的理念、智慧、氣度、神韻,弘揚“東亞意識、文化交融、彼此欣賞”的“東亞文化之都”精神,突出“共生·創新·和諧”的共識,尊重文化多樣性,積極參與主辦“中日韓文化部長會議”“中日韓旅游部長會議”“中日韓藝術教育論壇”等中日韓國家級區域文化合作項目,積極參與“歐洲文化之都”“東盟文化城市”之間的對話與交流活動,配合做好“東亞文化之都”品牌建設工作,以文化為橋梁凝聚中日韓,增強青年一代對多元文化的集體認同感和歸屬感。
     (一)申報城市須是歷史文化名城,在近三年內無重大文物違法案件和安全責任事故、無重大負面文化或旅游輿情。
     (二)申報城市文化和旅游資源稟賦良好。歷史文化悠久,文化形態豐富,文化資源規模可觀,城市的歷史文化品牌、旅游品牌、城市綜合品牌突出,文化自信與開放度高,交通輻射能力和文化傳播力較強,推動中華文化“走出去”,促進對外文化和旅游開放水平持續提高,在東亞地區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三)申報城市重視文化保護與傳承。城市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重視文物保護與利用,重視知識產權保護,文化資源總體保護良好,并得到了科學的利用和傳承。
     (四)申報城市公共文化設施與服務較為完善。城市公共文化服務體系與機制健全有效,擁有充足的文化服務網絡平臺,文化交流活躍,市民參與度高。
     (五)申報城市文化和旅游產業優勢獨特。城市對文化和旅游產業有固定的投入機制,擁有一批文化和旅游生產企業,有豐富優質的文化和旅游產品,并且產出效果良好。
     (六)申報城市文化旅游融合勢頭良好。按照“宜融則融,能融盡融,以文促旅,以旅彰文”的原則,全面推動文化旅游在理念、職能、產業、市場、服務等方面的深度融合發展,持續提升文化旅游供給能力、綜合效益和服務質量。
     (七)申報城市實施保障。城市對“東亞文化之都”的創建編制了發展規劃和實施方案,并且組織保障有力,政策保障有力,聯建機制有效,品牌營銷效果良好。

       二、“東亞文化之都”驗收評分導則

序號 評價指標 評分項(800分)
(供申報城市及專家參考)
1. 文化資源稟賦  
1.1 歷史文化悠久度 歷史悠久,文化底蘊豐厚,城市風貌、人文遺產能夠體現東亞文化傳統,具有鮮明城市或地方特色文化。(10分)
1.2 文化形態豐富度 主要文化類型超過10類以上。(10分)
1.3 文化資源規模度 支撐主要文化類型的文化資源(包括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數量充足,關聯性強,證據鏈完整。(10分)
1.4 文化品牌度  
1.4.1 歷史文化品牌  
1.4.1.1 歷史文化的典型性 在歷史上有一定的影響力,見證一定歷史文化。(10分)
1.4.1.2 世界級文化品牌 擁有世界文化遺產等世界級文化稱號。(10分)
1.4.1.3 國家級文化品牌 擁有歷史文化名城等稱號,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數量在10處以上。(10分)
1.4.1.4 國家級文化資源品牌 申報城市擁有2項以上(含2項)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并加以合理保護傳承。(10分)
1.4.2 城市綜合品牌  
1.4.2.1 城市文化氛圍與風貌 城市文化富有活力,文化氛圍濃厚,市容市貌市風特色突出。(10分)
1.4.2.2 宜居城市與文化中心功能 城市從文化生活角度更“宜居”,營造“文化之城”,帶動周邊乃至全國文化旅游工作發展。(10分)
1.4.2.3 城市文化軟實力強 城市具有文化內涵和明確的核心理念,將文化列為城市發展的核心要素,具有較強的文化軟實力。(10分)
1.4.2.4 城市品牌力 申報城市為世界知名的國際化大都市。(10分)
1.5 文化自信與開放度  
1.5.1 具有東亞文化精神 突出“共生•創新•和諧”的共識,能夠以文化為橋梁團結東亞人民,增強東亞人民特別是青年一代對多元文化的集體認同感和歸屬感,弘揚“東亞意識、文化交融、彼此欣賞”的“東亞文化之都”精神。(10分)
1.5.2 文化多樣性、包容性與文化自信 尊重文化多樣性,具有文化包容性,同時樹立文化自信,凸顯自身城市特色文化,能夠弘揚中華文化的理念、智慧、氣度、神韻。(10分)
1.5.3 與東亞主要城市有
直航
申報城市開放程度高,同時擁有與韓國、日本直飛航班的。(10分)
2. 文化保護  
2.1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 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建檔制度。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納入城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踐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見人見物見生活”的正確理念,保護體系和機制較為完善,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及傳承機制健全,建有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傳習場館,各項保護實踐卓有成效,有體現地方特色的典型案例,當地民眾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積極性較高。(20分)
2.2 文物保護與利用 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做好文物保護工作,搶救保護瀕危文物,實施館藏文物修復計劃。文物保護納入城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文物保護管理機構健全,文物保護責任落實、措施到位,文物保存狀況良好,無重大文物安全案件或事故,文物和博物館單位開放利用效益突出,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形成規模和良好效應。
建立國家文物登錄制度。(20分)
2.3 知識產權保護 支持數字版權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實現公共數字文化資源有效保護。(10分)
3. 文化設施與服務  
3.1 公共文化服務體制與機制  
3.1.1 建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機制 深入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形成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制度設計成果。建立公益性演出補貼制度,通過票價補貼、劇場運營補貼等方式,支持藝術表演團體提供公益性演出,并取得較好成效。(10分)
3.1.2 公共文化機構免費
開放
建立公共文化設施免費開放的保障機制。公共圖書館、博物館(包括民族博物館、行業博物館,下同)、文化館、紀念館、美術館等免費開放。推動科技館、工人文化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以及青少年校外活動場所免費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項目。(10分)
3.1.3 公共文化服務效能
提升
切實提升公共文化效能,建立群眾文化需求反饋機制,健全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和公共文化服務提供目錄,開展“菜單式”“訂單式”服務。(10分)
3.1.4 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化 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機制。鼓勵經營性演出、電影放映、書刊出版、網絡運營機構安排低價場次或低收費項目,推動經營性文化設施、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場所和傳統民俗文化活動場所等向公眾提供優惠或免費的公益性文化服務。(15分)
3.1.5 特殊群體文化權益
保障
建立特殊群體基本文化權益的保障機制。(5分)
3.2 文化配套設施與場館  
 
3.2.1 設施配置量 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電影院、劇院、音樂廳等各類文化場館和設施配置齊全,數量充足,較好滿足市民和游客的文化需求。(10分)
3.2.2 設施功能性 設施建設質量高,功能健全,富有文化特色,使用安全,重點場館達到國際領先水平。(10分)
3.2.3 設施布局性 堅持均衡配置、嚴格預留、規模適當、功能優先、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的原則,合理規劃建設各類公共文化設施。縣級文化館圖書館總分館制建設成效顯著,形成符合當地實際的總分館服務體系。(10分)
3.2.4 管理常態化 建立健全文化設施保護與管理機制。(10分)
3.3 文化服務網絡平臺  
3.3.1 公共文化數字平臺 挖掘整理優秀傳統文化資源,推進數字化保存和傳播,構建準確權威、開放共享的一站集成式城市文化資源公共數據平臺,提供文化消費預約與預訂。(10分)
3.3.2 公共文化數字服務
網絡
統籌實施城市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建設數字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數字廣播電視等項目,構建標準統一、互聯互通的公共數字文化服務網絡。(10分)
3.4 文化交流  
3.4.1 文化合作項目 在對外文化交流尤其是與日、韓文化交流等方面有良好基礎,積極參與中日韓國家級區域文化合作項目。(10分)
3.4.2 文化交流活動 近年來曾經成功承辦國內、國際大型文化活動或已形成對外文化交流的特色品牌。(10分)
3.4.3 文化交流平臺 申報城市擁有常態化國際文化交流平臺。(10分)
3.5 市民參與  
3.5.1 文化志愿服務體系 大力弘揚志愿服務精神,堅持志愿服務與政府服務、市場服務相結合,奉獻社會與自我發展、社會倡導和自愿參與相統一,構建參與廣泛、內容豐富、形式多樣、機制健全的文化志愿服務體系。(10分)
3.5.2 社區文化服務 加快推進數字文化資源在智能社區中的應用,實現“一站式”服務。(10分)
3.5.3 群眾自辦文化 鼓勵群眾自辦文化,支持成立各類群眾文化團隊。通過組織示范性展演等形式,為民間文化隊伍提供展示交流的平臺。(10分)
3.5.3 群眾文化走出去 加強群眾性文化活動的國際交流,支持群眾文化走出去,形成多層次、多渠道、全方位的對外文化交流格局。(10分)
3.5.4 市民參與度 尊重并體現市民多樣性的文化需求,鼓勵市民積極參與各項文化活動。市民參與熱情高、參與能力強、參與渠道暢通、參與方式便捷、參與效果好。(10分)
4. 文化和旅游產業  
4.1 文化和旅游企業  
4.1.1 國有文化和旅游企業(集團) 擁有一批具有較強引領力的國有文化及旅游龍頭企業(集團)。(10分)
4.1.2 民營文化和旅游經濟組織 擁有一批具有較強競爭力的民營文化及旅游經濟組織,形成結構合理、業態多元的文化及旅游生產的市場主體。(10分)
4.1.3 文化和旅游協會組織 文化類及旅游類行業協會、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社會組織有序發展,富有活力,規范管理。(10分)
4.1.4 文化和產業集聚區 全市形成了一批文化和旅游產業園區或集聚區。(10分)
4.1.5 文化和旅游企業
走出去
大力發展對外文化和旅游貿易,讓更多體現中華文化特色、具有較強競爭力和影響力的文化和旅游企業走向國際市場。(10分)
4.1.6 企業文化 用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精髓涵養企業精神,培育現代文化和旅游企業文化。(10分)
4.2 文化和旅游產品  
4.2.1 文化創意產品 挖掘中華優秀文化資源,開發富有城市文化特色與品味的創意產品。(10分)
4.2.2 中華傳統文化產品 有一批中華醫藥、中華烹飪、中華武術、中華典籍、中國文物、中國園林、中國節日等中華傳統文化代表性產品走出去。中華老字號做精做強,保護發展良好,保留了一批文化特色濃、品牌信譽高、有市場競爭力的中華老字號。(10分)
4.2.3 中國傳統文藝產品 宣傳推介戲曲、民樂、書法、國畫等我國優秀傳統文化藝術,國外民眾在審美過程中獲得愉悅、感受魅力。(10分)
4.2.4 高端文化產品 生產豐富多樣、社會價值和市場價值相統一、人民喜聞樂見的優質文化產品,擴大中高端文化產品和服務的供給。(10分)
4.2.5 旅游景區 擁有高品質的旅游景區,能夠滿足市民和游客的基本旅游需求。(10分)
4.2.6 新產品和新業態 旅游創新活躍,擁有一定比例的旅游新產品和新業態,并保持較高的更新升級速度。(10分)
4.2.6 旅游產品類型 旅游產品類型多樣、結構合理,能夠滿足不同人群和不同層次的需求。(10分)
4.2.7 旅游要素設施完善 吃、住、行、游、購、娛、廁等旅游要素設施配套完善,比例協調,布局合理。(10分)
4.3 文化和旅游的投資與產出 有充足的資金投入,并且產出效益良好。(10分)
5. 文化與旅游融合  
5.1 文化+旅游  
5.1.1 文化設施和場館的旅游化 發揮文化設施和場館的旅游公共服務功能。完善城市文化館、公共圖書館、博物館等公共文化機構的旅游公共服務功能,加大文明旅游宣傳力度,向游客提供相關旅游公共服務。(10分)
5.1.2 非物質文化的旅游
利用
采用創意、科技等手段推動非物質文化向旅游產品轉換,實現文化的活化和復興。(10分)
5.1.3 文物的旅游化利用 在保護的前提下,科學有效地利用文物資源或圍繞文物資源開發文化旅游產品或文化旅游消費空間。(10分)
5.2 旅游+文化  
5.2.1 文化研學旅游 充分利用歷史文化資源優勢,規劃設計推出一批專題研學旅游線路,引導游客在文化旅游中感知中華文化。(10分)
5.2.2 文化創意旅游 城市文化創意旅游產品類型多樣、業態豐富。(10分)
5.2.3 文化休閑旅游 推動城市休閑生活與傳統文化融合發展,培育符合現代人需求的主客共享的文化旅游休閑產品。(10分)
5.2.4 文化旅游演出 擁有與游客或居民人口匹配的旅游演出活動。(10分)
5.2.5 培育旅游新文化 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東亞文化精神為導向培育旅游新文化,引導社會主義文化新風尚和培育東亞共同的文化基因。(10分)
5.3 多態融合 推動文化、旅游、商業、科技、體育等多業態融合,形成多業態城市綜合體。(10分)
6. 實施保障  
6.1 組織保障  
6.1.1 領導小組 黨委和政府切實履行主導責任,由黨委和政府牽頭設立專門的組織和執行機構,比如“東亞文化之都”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創建工作以及活動年的籌備、策劃、實施和管理。(10分)
6.1.2 納入考核 “東亞文化之都”的創建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納入考核評價體系,納入各級黨校、行政學院教學的重要內容,作為考核評價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的重要內容。(10分)
6.2 聯建機制  
6.2.1 聯合創建 以“東亞文化之都”的創建工作為平臺,由文化和旅游部門牽頭,在規劃編制、政策銜接、標準制定和實施等方面加強統籌、整體設計、協調推進,聯合打造惠及文化的長期發展的機制和平臺。(10分)
6.2.2 部門聯合 加大對跨部門、跨行業、跨地域公共文化資源的整合力度,依托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示范區(項目)、高新技術園區和可持續發展實驗區,開展公共文化服務與科技融合示范工作。(10分)
6.2.3 聯合營銷 文化、旅游、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體育、工會、共青團、婦聯等部門之間形成“東亞文化之都”聯合營銷機制。(10分)
6.2.4 聯合執法 充分發揮各行政主管部門在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完善聯合執法機制,嚴厲打擊違法經營行為。(10分)
6.3 “東亞文化之都”規劃與實施  
6.3.1 “東亞文化之都”發展規劃  
6.3.1.1 “東亞文化之都”
規劃
為“東亞文化之都”的發展科學編制中長期發展規劃。(10分)
6.3.1.2 創建方案 根據規劃配套“東亞文化之都”三年創建實施方案和計劃。(10分)
6.3.2 “東亞文化之都”后續實施方案  
6.3.2.1 方案發布 當選“東亞文化之都”后全年活動規劃以市委市政府文件方式進行發布。(5分)
6.3.2.2 組織機構 由地方政府牽頭設立專門的組織機構,負責全年活動的籌備、策劃、實施和管理,列入計劃內的文化項目達到100個。(5分)
6.3.2.3 活動要求 當選年以“東亞文化之都(+城市名)”為主題舉辦各類文化活動,活動策劃需結合城市發展需要和文化特點,應明確主題,應體現多元化、廣泛化,突出傳承、交流與創新,年內列入框架內的各類文化活動不少于100場。(10分)
吸引當地民眾和亞洲各國人士普遍參與,增進與東亞乃至世界各國的文化交流,展示我燦爛傳統文化和改革開放以來文化發展成果,進一步提升城市文化底蘊、知名度和影響力,加深與各國的相互了解和友誼。(5分)
6.3.2.4 活動宣傳 提出詳細的新聞宣傳方案和工作安排。需開設專門網頁,充分利用傳統媒體和新媒體,在國內外形成廣泛影響。積極利用地方媒體擴大影響。(5分)
6.4 “東亞文化之都”品牌營銷  
6.4.1 融媒體營銷 綜合運用報紙、書刊、電臺、電視臺、網站、新媒體等各類載體,融通多媒體資源,統籌宣傳、文化、文物等各方力量,創新表達方式,大力宣傳“東亞文化之都”品牌,彰顯中華文化魅力。(10分)
6.4.2 海外營銷 充分運用海外中國文化中心、孔子學院,華僑華人、文化體育名人、各方面出境人員,依托我國駐外機構、中資企業、與我友好合作機構和世界各地的中餐館,以及文物展覽、博覽會、書展、電影節、體育活動、旅游推介和各類品牌活動,助推我國“東亞文化之都”品牌的國際傳播。(10分)
6.4.3 第三方評價 “東亞文化之都”社會影響力大,第三方評價高。(10分)
6.4.3 營銷金費 擁有充足的營銷經費。(10分)
6.5 政策保障  
6.5.1 資金政策 地方政府能夠提供資金保障,對當地推動文化和旅游工作及開展對外文化和旅游交流能給予經費支持,或能自籌經費開展文化和旅游領域的相關活動。制定和完善惠及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項目的金融支持政策。出臺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性意見和目錄,將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資金納入財政預算。(10分)
6.5.2 獎勵政策 完善相關獎勵、補貼政策,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引導和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及個人捐贈或共建相關文化項目。(10分)
6.5.3 人才政策 制定人才培養計劃,培養造就一批人民喜愛、有國際影響的中華文化代表人物。(10分)

 

3.“東亞文化之都”申報書

 

 “東亞文化之都”申報書
(2020年至2022年)

 
 
 
 
 
申報城市:                                
 

申報年份: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填報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制

 
 
       填 寫 說 明
 
       一、“申報工作負責人”應填寫提名城市黨委或政府的主要領導;“申報工作負責機構”應填寫提名城市2020年至2022年“東亞文化之都”申報工作的主管部門。
       二、“申報理由”主要填寫申報城市開展對日、韓及其他國家文化交流的必要性、有利條件,以及申報城市在文化和旅游資源稟賦、文化保護與傳承、文化公共設施與服務、文化和旅游產業、實施保障等方面的基本情況、相關政策措施和下一步開展工作的主要思路及目標等。
       三、此申報書表格各項欄目可根據內容自由擴展版面。本表一式5份,各單位蓋章后送文化和旅游部國際交流與合作局。
       四、表格一律用電腦填寫,準確無誤,不得弄虛作假。凡填寫內容不實、有虛假成分者,一經發現,取消申報資格。
 
 
 
       一、 基本情況

申報城市名稱  
申報工作負責人  







機構信息 名稱  
詳細通訊地址  
聯系電話  
郵編  
機構負責人信息 姓名  
職務  
聯系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填報人(聯絡人)信息 姓名  
職務  
聯系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二、申 報 理 由
 
 
 
 
 
 
 
 
 
 
 
 
 
 
 
 
 
 
 
 
 
 
 
負責人簽字:             (申報城市人民政府公章)
 
                              年    月    日
三、活動設計主要內容和預期成果
 
 
 
 
 
 
 
 
 
 
 
 
 
 
 
 
 
 
 
 
 
 
(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公章) (申報地區人民政府公章)
 
          年    月    日
四、省(區、市)文化和旅游廳(局)推薦意見:
 
 
 
 
 
 
 
 
 
    (公    章)  
 
                              年   月    日
 
五、專家組審核意見:
 
 
 
 
 
 
 
 
 
 
                        專家簽字:                 
 
     年    月    日

 
 

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
2019年4月30日
 
(責任編輯:勇先創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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