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省級財政鄉村旅游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進一步促進福建省鄉村旅游發展,日前,福建省財政廳、省旅游局聯合出臺了《福建省鄉村旅游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閩財外【2011】71號)。《福建省鄉村旅游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重點明確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了鄉村旅游專項資金的用途。鄉村旅游專項資金主要用于省級評定的三星以上鄉村旅游經營單位獎勵;鄉村旅游基礎設施建設;鄉村旅游公共服務平臺完善;鄉村旅游項目規劃及資源保護;鄉村旅游人力資源培訓及市場營銷等。 二是規范了專項資金的申請、審核、撥款程序和申報材料。經縣級(或設區市)旅游、財政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的鄉村游項目,由省旅游局、省財政廳進行實地考察和專家評估,納入全省鄉村旅游發展項目庫,根據當年資金安排情況確定年度扶持項目和金額。對首次評定為三星、四星和五星級鄉村旅游經營單位的項目,分別給予10萬元、15萬元和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申報更高星級的給予差額獎勵。
三是明確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省財政廳將專項資金下達給項目所在的市、縣(區)財政局;全省性鄉村旅游公共服務建設項目資金下達給省旅游局專項使用。對違反規定騙取、挪用、擠占、截留專項資金等違法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予以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