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植物景觀設計 5.2.1 森林植物景觀是森林公園景觀的主體,包含主景、配景和襯景。 5.2.2 森林植物景觀,應以現有森林植被為基礎,按景觀需要,結合造林(種草、種花)、改造和整形撫育等措施進行設計。不應大砍大造,應保持森林植被原始狀態。 5.2.3 對于森林公園內尚存的宜林地,應結合景觀需要,進行人工造林(種草、種花)、植株應自然配置。 5.2.4 對于生長不良且無景觀價值的殘次林、或由于景觀單調而切實需要調整的成過熟人工林,應進行改造。改造后的出景觀應具有特色,并應與總體相協調。 5.2.5 植物景觀應突出區系地帶性植物群落的特色;充分利用森林植物群落結構、樹種、植物干、花、葉、果等形態與色彩,形成不同結構景觀與四季景觀,并重點突出具有特色的植物景觀。 5.2.6 植物景觀布局應突出局部特色和多樣性,總體上應合理搭配、相互協調。 5.2.7 妥善安排苗木、草花、花卉來源。新建、擴建苗圃,應符合現行《育苗技術規程》(GB6001-**)的規定。 5.2.8 植物景觀設計內容包括植物景觀平面布置、面積、植被及其景觀特色、采取的技術措施、種苗與花卉需要量及其來源等。 6 保護工程 6.1 一般規定 6.1.1 森林公園工程建設,應將保護放在首位,堅持開發與保護相結合的出原則,確保自然生態環境的出良性循環。 6.1.2 森林公園保護工程應從實際出發,結合地區特點,選定建設方案。 6.1.3 保護工程設施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6.1.3.1 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便于施工; 6.1.3.2 保護工程設施堅固、適用,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6.1.3.3 保護工程設施宜進行藝術處理,起到點景、美景的作用。 6.1.4 應根據保護對象的特性和科學管理的技術要求,確定適宜、有效的保護措施。 6.1.5 對于危及物種生長、生存的病蟲害、地方性疾病和污染現象,必須提出積極的防治措施。 6.1.6 保護工程設計內容,包括方案制定,保護對象分類,保護措施確定,保護設施設置等。 (責任編輯:勇先創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