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 功能分區 2.2.2.1 根據森林公園綜合發展需要,結合地域特點,應因地制宜設置不同功能區。 2.2.2.2 游覽區:為游客游覽觀光區域。主要用于景區、景點建設;在不降低景觀質量的條件下,為方便游客及充實活動內容,可根據需要適當設置一定規模的飲食、購物、照相等服務與游藝項目。 2.2.2.3 游樂區:對于距城市50km之內的近郊森林公園,為添補景觀不足、吸引游客,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需建設大型游樂與體育活動項目時,應單獨劃分區域。 2.2.2.4 狩獵區:為狩獵場建設用地。 2.2.2.5 野營區:為開展野營、露宿、野炊等活動用地。 2.2.2.6 休、療養區:主要用于游客較長時間的休憩療養、增進身心健康之用地。 2.2.2.7 接待服務區:用于相對集中建設賓館、飯店、購物、娛樂、醫療等接待服務項目及其配套設施。 2.2.2.8 生態保護區:以涵養水源、保持水土、維護公園生態環境為主要功能的區域。 2.2.2.9 生產經營區:從事木材生產、林副產品等非森林旅游業的各種林業生產區域。 2.2.2.10 行政管理區:為行政管理建設用地。主要建設項目為辦公樓、倉庫、車庫、停車場等。 2.2.2.11 居民生活區:為森林公園職工及公園境內居民集中建設住宅及其配套設施用地。 2.2.3 景區劃分 2.2.3.1 景區內的景觀資源應具有完整性,景點相對集中。 2.2.3.2 景區的主題必須鮮明,具有特色,以其獨特魅力而存在。 2.2.3.3 有利于游覽線路組織,便于游覽和管理 2.2.4 區域定界 依據本規范2.1和2.2.3的規定,在1:10000或1:50000比例尺地形圖上結合現地調繪,以自然區劃為主進行功能區、景區定界。 2.2.5 分區概述 按功能分區概要闡述基本情況、利用功能、主要建設內容以及采取的出主要措施。 3 環境容量與游客規模 3.1 環境容量 3.1.1 確定合理環境容量應遵循的原則 3.1.1.1 合理環境容量必須符合在旅游活動中、在保證旅游資源質量不下降和生態環境不退化的條件下、取得最佳經濟效益的要求。 3.1.1.2 合理環境容量應滿足游客的舒適、安全、衛生、方便等旅游需要。 3.1.2 環境容量測算 3.1.2.1 應分別按景區、景點可游面積測算日環境容量,并結合旅游季節特點,計算公園年環境容量。 3.1.2.2 環境容量一般采用面積法、卡口法、游路法等三種測算方法,可因地制宜加以選用或綜合運用。 (1)面積測算法:除卡口法和游路法適用條件之外、游人可進入游覽的面積空間,均可采取此法。 (2)卡口測算法:適用于溶洞類及通往景區、景點必須并對游客量具有限制因素的卡口要道。 (3)游路測算法:適用于游人只能沿山路步行游覽觀光風景的地段。 3.1.3 游客容量 在環境容量測算基礎上,按景點、景區、公園換算日、年游客容量。 3.1.4 環境容量與游客容量計算公式見本規范附錄D。 (責任編輯:勇先創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