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 則 1.0.1 為適應森林旅游與森林公園建設的需要,統一森林公園總體設計要求,特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全國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森林公園及其他森林旅游區總體設計。 1.0.3 本規范制定的依據是《森林法》、《森林公園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 1.0.4 森林公園總體設計的指導思想,應以良好的森林生態環境為主體,充分利用森林旅游資源,在已有的基礎上進行科學保護、合理布局、適度開發建設,為人們提供旅游度假、休憩、療養、科學教育、文化娛樂的場所,以開展森林旅游為宗旨,逐步提高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 1.0.5 森林公園總體設計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1.0.5.1 森林公園建設以生態經濟和旅游經濟理論為指導,以保護為前提,遵循開發與保護相結合的原則。在開展森林旅游的同時,重點保護好森林生態環境。 1.0.5.2 森林公園建設應以森林旅游資源為基礎,以旅游客源市場為導向,其建設規模必須與游客規模相適應。應充分利用原有設施,進行適度建設,切實注重實效。 1.0.5.3 森林公園應以森林生態環境為主體,突出自然野趣和保健等多種功能,因地制宜,發揮自身優勢,形成獨特風格和地方特色。 1.0.5.4 統一布局,統籌安排建設項目,做好宏觀控制;建設項目的具體實施應突出重點、先易后難、可視條件安排分步實施。 1.0.6 森林公園總體設計,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專業技術標準、規范的規定。 2 總體布局 2.1一般規定 2.1.1 總體布局必須全面貫徹有關各項方針、政策及法規。 2.1.2 有利于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妥善處理開發利用與保護之間、游覽與生產和服務及生活等諸多方面之間的關系。 2.1.3 從公園的全局出發,統一安排;充分合理利用地域空間,因地制宜地滿足森林公園多種功能需要。 2.1.4 在充分分析各種功能特點及其相互關系的出基礎上,以游覽區為核心,合理組織各種功能系統,既要突出各功能區特點,又要注意總體的協調性,使之各功能區之間相互配合、協調發展,構成一個有機整體。 2.1.5 要有長遠觀點,為今后發展留有余地。 2.2 森林公園區劃 2.2.1 區劃系統 游覽區——景區 游樂區 狩獵區 森林旅游區 野營區 休、療養區 森林公園 接待服務區 生態保護區 生產經營區 行政管理區 管理、生活區 居民生活區 (責任編輯:勇先創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