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 醫 療 7.6.1 森林公園宜按景區建立醫療保健設施,對游客中的出傷病人員,及時采取救護措施。 7.6.2 醫療保健建制應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7.6 3 醫療保健建筑及其布局,應與公園景觀和自然環境統一協調。 7.6.4 醫療保健設施和用品,應根據公園的性質、特點和自然條件因地制宜地設置和匹配。 7.7 導游標志 7.7.1森林公園境界、出入口、功能區、景區、重要景點、景物、游徑端點和險要地段,應設置明顯的導游標志,以示界限,指導方向,闡述園規,介紹情況,提示警告,表達信息。 7.7.2導游標志的色彩和規格,應根據設置地點、揭示內容和具體條件進行設計,并與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7.7.3 國家級森林公園,導游標志應采用中、英兩種文字說明;公共設施標志應采用國際通用的標識符號。 8 基礎設施工程 8.1 一般規定 8.1.1 森林公園內道路、水、電、通信、燃氣等線路布置,不得破壞景觀,同時應符合安全、衛生、節約和便于維修的要求。電氣、上下水工程的配套設施,應設在隱蔽地帶。 8.1.2 森林公園基礎設施工程,應盡量與附近城鎮聯網,如經論證確有困難,可部分聯網或自成體系,并為今后聯網創造條件。 8.1.3 森林公園不宜設置架空線路,必須設置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8.1.3.1 避開中心景區、主要景點和游人密集活動區。 8.1.3.2 不得影響原有植被的生長。植被配置設計時,應提出解決新植被與架空線路矛盾的措施。 8.1.4 需要采暖的各種建筑物或動物館舍,宜采用集中供熱。 8.2 道路交通 8.2.1 道路網設計原則 8.2.1.1 道路布設必須滿足森林旅游、護林防火、環境保護及森林公園職工生產、生活等多方面的需要。 8.2.1.2 公園內部道路可采用多種形式組成網絡,并與外部道路合理銜接,溝通內外部聯系。有水運條件的地區,宜利用水上交通。 8.2.1.3 公園內應充分合理利用現有道路,做到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盡量不占或少占景觀用地。 8.2.1.4 公園內道路所經之處,兩側盡可能做到有景可觀,使游人有步移景異之感,防止單調平淡。 8.2.1.5 道路線形應順從自然,一般不進行大填大挖,盡量不破壞地表植被和自然景觀。 8.2.1.6 道路走行位置不得穿過有滑坡、塌方、泥石流等危險的地質不良地段。 8.2.1.7 應根據森林公園的規模、各功能分區的活動內容、環境容量、運營量、服務性質和管理需要,綜合確定道路建設標準和建設密度。 (責任編輯:勇先創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