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餐 飲 7.2.1 森林公園餐飲服務點和布局,應按照游覽里程和實際條件加以統籌安排,凡是游人集散地和較集中的休憩點,均宜設置餐飲服務設施。 7.2.2 飲食點建筑除供游人進餐外,造型應新穎、獨特,與自然環境協調。 7.2.3 餐飲建筑設計,應內外空間互相滲透,室內室外各有情趣,并應符合現行《飲食建筑設計規范》(JGJ64-**)的規定。 7.3 住 宿 7.3.1 森林公園的住宿服務,應根據游客規模和需求,確定接待房間、床位數量及檔次比例。并按照森林旅游業的發展,考慮擴建的可能性。 7.3.2 旅游床位建設標準,應符合下列要求: 7.3.2.1 高檔28~36平方米/床; 7.3.2.2 中檔15~25平方米/床 7.3.2.3 低檔8~12平方米/床 7.3.3 根據森林公園總體布局,確定旅館和飯店的位置、等級、風格、造型、高度、色彩、密度、面積等。 7.3.4 住宿服務設施設計,應符合現行《旅館建設設計規范》(JGJ62-**)的規定。 7.4 娛 樂 7.4.1 交通方便、城市近郊的森林公園,根據實際需要可設置游樂區。 7.4.2 娛樂設施和項目應體現森林公園的特點,集知識性、趣味性和文明性于一體,力求新、奇、特,以滿足國內外游人對游樂、游憩的需要,并能得到文化藝術的熏陶。 7.4.3 根據森林公園的地形條件和現有設施,因地因園布設娛(游)樂服務項目,達到地、物、景與項目的最佳組合。 7.4 4 娛樂服務設施和項目建設規模應與我國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并針對主要客源的出需求,兼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7.4.5 森林公園的娛樂服務場所選設,不得破壞公園景觀和自然環境。 7.4.6 娛樂服務設施設計,應符合現行《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安全標準》(GB8408-**)的規定。 7.5 購 物 7.5.1 森林公園的購物服務設施和消費品生產,應與游客規模和消費水平相適應。以市場為導向,確定生產規模和發展速度。 7.5.2 森林公園的購物服務網點布局,應在不破壞環境和公園景觀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隨需而設,統籌安排。 7.5.3 購物服務網點建筑物宜以臨時性、季節性為主,其體量、造型、色彩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7.5.4 森林公園旅游購物品應力求創出自己的特色,避免出售雷同性產品和不適銷對路的消費品。 7.5.5 旅游購物品主要包括日用品、土特產品、工藝品、紀念品和饋贈品等。 (責任編輯:勇先創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