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安全、衛生工程 6.5.1 森林公園的游覽內容及設施的設置,必須確保游人安全。 6.5.2 各種游人集中場所容易發生跌落、淹溺等人身事故的地段,園路在地形險要的地段,均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設計要求按有關規定執行。 6.5.3 通往孤島、山頂等卡口的路段,宜設通行復線;必須沿原路返回的,宜適當放寬路面。應根據路段行程及通行難易程度,適當設置游人短暫休息的場所及護欄設施。 6.5.4 建筑內部和外緣,凡游人正常活動范圍邊緣臨空高差大于1.0m處,均應設置護欄設施。護欄設施必須堅固耐久且采用不易攀登的構造。 6.5.5 各種裝飾性、示意性和安全防護性護欄的構造作法,嚴禁采用銳角、利刺等形式。 6.5.6 電力設施、猛獸類動物展區以及其他專用防范性設施,應根據實際需要設計和制作。 6.5.7 游人進出的溶洞,其結構必須穩固,應有采光、通風、排水的措施,并應保證通行安全。 6.5.8 森林公園內垃圾投放應有規定地點,并妥善處理。垃圾存放場及處理設施應設在隱蔽地帶。 6.5.9 森林公園的廁所,應既隱蔽又方便使用。宜設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廁所。廁所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6.5.9.1 按日環境容量的2%設置廁所蹲位(包括小便斗位數),男女蹲位比例為1~1.5:1; 6.5.9.2 廁所的服務半徑不宜超過500m。 6.5.9.3 各廁所內的蹲位數應與公園內的游人分布密度相適應。 6.5 10 森林公園的生活污水,有條件者應與城市污水處理系統聯網。污水未經處理,不得直接排入河湖水體或滲入地下。 6.5.11 “三廢”處理必須與公園建設同時設計,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和自然景觀。 7 旅游服務設施工程 7.1 一般規定 7.1.1 旅游服務設施建設應與游客規模和游客需求相適應,高、中、低檔相結合,季節性與永久性相結合。 7.1.2 旅游服務基地選設,應有利于保護景觀,方便旅游觀光,為游客提供暢通、便捷、安全、舒適、經濟的服務條件。 7.1.3 旅游服務設施應滿足不同文化層次、職業類型、年齡結構和消費層次游人的需要,使游客各得其所。 7.1.4 休憩、服務性建筑物的位置、朝向、高度、體量、空間組合、造型、色彩及其使用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7.1.4.1 與地形、地貌、山石、水體、植物等景觀要素和自然環境統一協調; 7.1.4.2 層數一般以不超過林木高度為宜;兼顧觀覽和點景作用的建筑物高度和層數服從景觀需要。 7.1.4.3 亭、廊、花架、敞廳的楣子高度,應考慮游人通過或賞景的要求; 7.1.4.4 亭、廊、花架、敞廳等供游人坐憩之處,不采用粗糙飾面材料,也不采用易刮傷肌膚和衣物的構造。 7.1.5 休憩、服務建筑用地,不應超過森林公園陸地面積的2%。 7.1.6 賓館、飯店、招待所、休養所、療養院、游樂場等永久性大型建筑,必須建在游覽觀光區的外圍地帶,不得破壞和影響公園景觀。 7.1.7 公園內景觀最佳地段,不得設置餐廳及集中的服務設施。 7.1.8 休憩、服務設計內容,包括設施布局,占地面積計算,建筑物位置、等級、高度、體量、風格、造型、色彩及其使用功能的確定等。 (責任編輯:勇先創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