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ㄊ┭芯孔》啃枨?,確定住房政策、建設標準和居住用地布局;重點確定經濟適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滿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標準。 (十三)確定電信、供水、排水、供電、燃氣、供熱、環衛發展目標及重大設施總體布局。 (十四)確定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提出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ㄊ澹┐_定綜合防災與公共安全保障體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質災害防護等規劃原則和建設方針。 (十六)劃定舊區范圍,確定舊區有機更新的原則和方法,提出改善舊區生產、生活環境的標準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ㄊ耍┐_定空間發展時序,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政策建議。 第三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包括: ?。ㄒ唬┏鞘幸巹潊^范圍。 ?。ǘ┦杏騼葢斂刂崎_發的地域。包括:基本農田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濕地、水源保護區等生態敏感區,地下礦產資源分布地區。 ?。ㄈ┏鞘薪ㄔO用地。包括:規劃期限內城市建設用地的發展規模,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設用地面積、容積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類綠地的具體布局;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布局。 (四)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統網絡、城市軌道交通網絡、交通樞紐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護區范圍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礎設施;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五)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包括:歷史文化保護的具體控制指標和規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區的具體位置和界線。 ?。┥鷳B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災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標準、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與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設施布局;地質災害防護規定。 第三十三條 總體規劃綱要成果包括綱要文本、說明、相應的圖紙和研究報告。 城市總體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紙及附件(說明、研究報告和基礎資料等)。在規劃文本中應當明確表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三十四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明確綜合交通、環境保護、商業網點、醫療衛生、綠地系統、河湖水系、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地下空間、基礎設施、綜合防災等專項規劃的原則。 編制各類專項規劃,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 (責任編輯:勇先創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