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驗收須知 (一)農業旅游點是指以農業生產過程、農村風貌、農民勞動生活場景為主要旅游吸引物的旅游點;工業旅游點是指以工業生產過程、工廠風貌、工人工作生活場景為主要旅游吸引物的旅游點。 (二)申報全國農業旅游和工業旅游示范點的單位,請按此《標準》進行自查和整改,認為達到分數線的,向所在省級旅游局申報初評。省級旅游局對初評合格的單位進行匯總,并向國家旅游局申報驗收。 (三)申報單位必須提供真實數據,不得造假。 如發現有造假問題,則取消初評和驗收資格。 (四)有統計數據的檢查項目,一般以上一年實績為準。如申報單位開展旅游經營活動的時間不滿一年但已滿上半年或下半年,則以本年度上半年或下半年實績為準,以達到《標準》規定的年度指標的一半分數比照計分。 (五)林、牧、漁業旅游點,比照農業旅游點的標準檢查計分。 (六)科技、教育及對海內外旅游者開放的軍隊、武警訓練等旅游點,比照工業旅游點的標準檢查計分。 (七)有*號的檢查項目,如存在差距,可以扣分。 (八)本《標準》檢查得分最高為1000分,另有加分項目最高為50分。農業旅游點合計得分在700分(含)以上、工業旅游點合計得分在650分(含)以上,方具有被評定為"全國農業旅游示范點"和"全國工業旅游示范點"的資格。 (九)對西部地區采取扶持發展的特殊政策,農業旅游點合計得分在650分(含)以上,工業旅游點合計得分在600分(含)以上,即具有被評定為"全國農業旅游示范點"和"全國工業旅游示范點"的資格。 (十)關于幾個檢查項目的指標解釋的說明: 1.示范點的接待人數:是指在標準規定的時間內,示范點所接待的所有參觀人數的總和; 2.示范點的旅游收入:是指在標準規定的時間內示范點通過提供"食、住、行、游、購、娛"旅游服務所取得的各項收入總和; 3.間接提供勞動就業崗位數:是指通過示范點興辦旅游業而在區內、外增加的間接提供勞動就業崗位、有相對固定收入的人數; 4.本單位因興辦旅游業而增加的納稅額:包括實際繳納的稅額和依據國家政策而減免的納稅額; 5.示范點內"已形成的參觀點數量":是指示范點區域內能夠自成一體、具有獨特觀賞性的參觀點。 (責任編輯:勇先創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