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標題】天津市促進旅游資源整合開發規定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發文字號】令2007年第115號 【頒布時間】2007-5-15 【失效時間】 【法規來源】http://www.tj.gov.cn/zfwg/20070601151721_182.htm 【全文】 天津市促進旅游資源整合開發規定津政令第115號 天津市促進旅游資源整合開發規定 公文內容: 《天津市促進旅游資源整合開發規定》 已于2007年3月27日 經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 起施行。 市長 戴相龍 二OO七年五月十五日 第二條 在本市范圍內從事旅游規劃編制、 旅游資源整合利用、旅游項目開發建設等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旅游資源,是指可以為發展旅游業開發利用,具有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自然資源、歷史人文資源和其他社會資源。 第三條 旅游資源的整合開發, 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統籌規劃、政策扶持、市場運作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 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游資源整合開發的領導,統籌旅游資源的開發和整合利用,改善旅游業發展環境,實現旅游業的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市和區、 縣人民政府設立的旅游發展資金,應當發揮對旅游宣傳、旅游資源整合開發和重點旅游建設項目的引導支持作用,并根據旅游業發展的需要逐步予以增加。 第六條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協調推動本市旅游資源的整合開發。 市發展改革、建設管理、規劃、財政、國土房管、交通、商務、環境保護等相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游資源整合開發的保障工作。 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推動本行政區域內旅游資源的整合開發。 第七條 旅游資源整合開發應當符合市旅游發展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突出本市歷史文化名城、北方經濟中心、國際港口城市和生態城市的特點,全面整合、深度開發近現代歷史文化人文資源和山河湖海泉等豐富的自然生態資源,并與經濟社會發展協調統一。 (責任編輯:勇先創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