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護管理措施 (十四)合陽縣黃河濕地保護管理辦公室應當建立完善并組織實施濕地保護的日常巡護、防火、生態環境和生態資源監測等制度,完善濕地保護的基礎設施建設,加強對濕地的保護。 (十五)駐合陽黃河濕地自然保護區內的單位和進入保護區的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濕地保護的法律、法規、規定和合陽黃河濕地自然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并接受合陽縣黃河濕地保護管理辦公室的管理。 (十六)合陽縣黃河濕地保護管理辦公室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的合陽黃河濕地自然保護區范圍和界線,在合陽黃河濕地自然保護區邊界的顯著位置設置界標。 合陽黃河濕地自然保護區范圍或界線的調整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破壞合陽黃河濕地自然保護區的界標和其它設施。 (十七)合陽黃河濕地保護區按照自然生態條件、生物群落特征、重點保護對象,劃分為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三個功能區域。 合陽縣黃河濕地保護管理辦公室應當在各個功能區域的邊界明顯位置設置標志。 (十八)在核心區內,除必須進行的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外,禁止開展任何其它活動。 在緩沖區內,除可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教學實習、標本采集等科研活動外,禁止開展任何開發利用活動。 (十九)因科學研究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研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合陽黃河濕地保護管理辦公室提交書面申請和活動計劃書。合陽黃河濕地保護管理辦公室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初審意見,并報縣林業局審批。 因教學科研目的,需要進入合陽黃河濕地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活動的,應當事先向合陽縣黃河濕地保護管理辦公室提交書面申請和活動計劃書。合陽縣黃河濕地保護管理辦公室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十)經批準從事科研等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活動成果的副本提交合陽黃河濕地保護管理辦公室。合陽黃河濕地保護管理辦公室認為活動成果對生態環境和生態資源保護有價值的,可以與成果完成人簽訂協議,約定成果的權屬使用等事項。 (二十一)在合陽黃河濕地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在合陽黃河濕地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內現有利用濕地從事種植業、林業、漁業、畜牧業等生產經營活動的,由所在單位和當地鎮(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盡快收回,并限期恢復原貌。 (二十二)在合陽黃河濕地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從事商業性開發濕地資源活動的,必須依法報縣林業局和濕地辦審批備案。 (二十三)在合陽黃河濕地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生產設施或建設項目, 應當符合濕地保護規劃和防洪要求,并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不得污染生態環境、破壞生態資源或者影響景觀,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在合陽黃河濕地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已建成的設施或建設項目,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由縣環境保護局責令限期治理。對合陽黃河濕地自然保護區造成破壞的,由合陽縣黃河濕地保護管理辦公室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采取其它補救措施。 (二十四)嚴格控制占用濕地。因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確需占用濕地的,縣國土局在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時,應當征得縣林業局和縣濕地辦同意并備案。經批準占用濕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占補平衡的原則恢復同等面積和功能的濕地。 (二十五)在合陽黃河濕地自然保護區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1.未經批準進入合陽黃河濕地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挖塘、采石、挖砂、放養大型犬類等活動; 3.采取、排放濕地水資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設施(黃河河道整治工程除外); 4.向濕地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氣體,投放可能危害水體、水生生物的化學物品; 5.向濕地及其周邊一公里范圍內傾倒固體廢棄物; 6.非法獵捕、采集野生動植物; 7.撿拾鳥卵,滅絕性捕撈野生魚類及其它水生生物; 8.擅自引入外來物種; 9.禁止一切工程機械擅自進入濕地; 10.其它破壞生態環境和生態資源的活動。 (二十六)縣人民政府應將合陽縣黃河濕地保護保護管理辦公室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利用濕地資源進行贏利活動的各種經營收入(包括發包單位的承包合同金收入),按照5%的標準提取濕地保護恢復補償金。 合陽黃河濕地保護管理資金來源包括: 1.國家安排的國債資金及其它專項資金; 2.省、市、縣財政撥付的資金; 3.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4.開展與合陽黃河濕地保護方向一致的參觀、旅游項目的收入;
5.其它合法渠道籌集的資金。 |